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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返 回]      发布时间:2012-9-21   

浙建协[2012]53号
各市建协、会员单位、培训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局:
    为了尽快贯彻落实、推进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开展,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建设部令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市[2010]192号《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施函[2012]17号《关于公布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建协[2011]31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建协函[2012]57号《关于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继续教育证书,是申请注册的必要条件。按照我省的计划,在我省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全面开展接受继续教育。现根据上述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在我省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管理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统一管理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培训规模平衡、过程监督管理、培训质量评估、学时充抵复核、学员结业成绩审核、学时费用标准管理。
    二、继续教育的方式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需要集中安排继续教育,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附表1、2)。
    三、继续教育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确保教学质量
    通过结业测试成绩评定,制定实施细则,成绩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完成规定学时,结业测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为测试成绩合格。同时,在培训期间不得有违纪行为,可评定为继续教育成绩合格,上报审核。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保证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市施函[2012]17号文件核定我省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四家: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建筑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嘉兴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绍兴市建协培训咨询服务中心;已推荐上报金华市建协教育培训中心待审核批准。上述培训机构承担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任务。授课教师持中建协颁发《建造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合格证》,担任教学人员。
    五、继续教育计划,确保任务实施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中建协会议的要求,从现在起至2013年6月底前完成该专业的继续教育任务,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今年九月份做好各项准备,召开各市建协、培训单位继续教育会议,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将发文至各会员单位,开展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有关培训单位编制实施培训计划;十月准备就绪可以开班,至明年一月底前完成第一阶段任务,拟完成继续教育人数约占总人数80%。
培训单位培训任务安排: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承接:杭州市及省属企业;
宁波市建筑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承接:宁波市所属企业;
嘉兴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承接:嘉兴、湖州市所属企业;
绍兴市建协培训咨询服务中心承接:绍兴市所属企业;
金华市建协教育培训中心:待接金华市所属企业。
    以上有关市建筑企业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做好工作安排,有计划的向培训单位报名,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阶段:明年(2013年)3月初根据第一阶段组织实施情况,安排好其余各市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别是:舟山、台州、温州、衢州、丽水、义乌。6月底前完成,随后总结培训工作。
    六、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并确定工本费标准。省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主管单位(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向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继教办申购继续教育证书。省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主管单位对各培训机构学员的继续教育成绩进行审核,报继教办公室确认后,向各培训机构发放继续教育证书;各培训机构对继续教育成绩合格的学员发放继续教育证书。
    七、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经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继教办公室测算,并参照有关专业培训收费标准,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费鉴于经济发达地区可按每课时25元收取通知精神,我省在注册有效期内收取继续教育费用每人3000元。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和授课教师,必须认真遵守职业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敬业奉献、服务学员、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因材施教、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指导下,完成好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任务,并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

联系人:王水清、包奕林
联系电话:0571-81950809、81956283
 
附件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冲抵学时申请表
    2: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冲抵学时申请汇总表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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